Article 4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完善人才培养使用、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创业创新人才,为其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医疗社保、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或者便利,为经营主体提供用工余缺调剂、职称评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培育和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推进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允许技术实力较强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单独或者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评审职称。

支持经营主体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为外籍人才停留居留、往返签证、出入境通关等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