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经营主体。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违法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违法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等形式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监管系统,推进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管等全流程电子化,推动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和电子保函的应用,加快省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