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建筑物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修缮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治理措施消除危险。

相关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报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