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
(二)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四)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擅自拆改共用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
(六)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七)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九)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