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物业服务人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报告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原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或者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向辖区内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交接工作的监管。

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办理交接至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期间,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新物业服务人不得强行接管物业,按照约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