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接到分流承办救助服务申请的部门、单位,对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0日内或者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开展救助服务,并向转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送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由转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办理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