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遭受人身损害的救助服务以及自治州户籍的农民工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外遭受人身损害的救助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是指农民工在提供劳动或者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的服务,以及对其造成生活困难或者陷入其他困境时提供的救助。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