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补偿标准以该投资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款以及按照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