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可以在本市设立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市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