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0, 2020
- In force from
- August 20, 2020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00年3月10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前款所称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分别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
教育和统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公布市本级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税收、价格、劳动、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Chapter 2教育经费投入
(一)财政专项用于教育的拨款;
(二)专项用于教育的税费;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办学经费;
(四)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校办产业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
(五)社会捐资助学、集资办学经费;
(六)学校事业收入;
(七)其他教育经费。
前款所称教育经费是指财政用于教育的基建经费、教育事业费、追加区教育经费、离退休教职工人员经费、公费医疗用于教职工的经费及其他财政用于教育的支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补助城市中小学校舍的维修。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3教育经费管理
不得以依照本条例筹措的其他教育经费,抵顶教育经费预算资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城市中小学校舍维修补助的部分,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部门安排使用。
任何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受教育者收费。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依照本条例筹措的经费抵顶教育经费预算资金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或者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或者个人擅自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