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若低于原工作待遇的,按规定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让其离岗退养,并按规定发给离岗退养费。

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给予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或者参照工伤有关规定发给补助金。

不能享受第一、二款待遇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列入社会救济,并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支付一次性补助金。

有前款情形无本市常住户口的,按伤残等级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支付一次性补助金。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