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收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地址、水系、交通、居民地、植被、电力、通信、管线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基础测绘成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下列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应当不超过以下时限: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等空间定位网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全省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影像资料,全省基础地理信息底图和全省公益性地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
(三)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市级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影像资料,基础地理信息底图和公益性地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
(四)实景三维数据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
(五)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更新周期不超过一年。
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和经济发展、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应急保障、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