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经营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本部门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处罚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目录及其公示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为一年;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最长为三年。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经营主体发现行政处罚信息不应当公示的,有权要求相关公示主体更正。

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经营主体申请,有关政府部门可以视情况相应缩短公示期。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