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
对经营主体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附属接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小型工程项目,由供水、排水、低压供电等市政公用企业直接上门提供免费服务。
推行不动产登记与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服务事项变更联动办理。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报装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探索报装单一窗口,增强报装协同性。
本市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并列入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
电信运营企业与建筑物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使用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阻碍其网络平等接入。
本市深化市政接入工程审批改革。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在非禁止道路区域内实施市政接入工程,按照规定报送施工、地下管线专项防护等方案后,可以开始施工。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政接入工程审批的办事流程和监管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