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设置综合窗口,集中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有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协议委托同级政务服务机构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分别进行行政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反馈办理结果。
有关政府部门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派驻人员的,应当赋予派驻人员充分的行政审批权限,对已经受理的事项,原则上实行经办人、首席代表最多签两次办结的工作机制,实现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服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经营主体的申请,在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