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造“北京服务”,建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本市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建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