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等业务,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和比重。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金融机构,为经营主体办理首贷、续贷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提供服务。
本市在确保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推动不动产登记、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