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简化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住所使用证明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二)对申请设立一般经营项目,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办结,并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公章和票据;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允许多个经营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四)推行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以跨部门数据互联互通方式对申请人自主申报的住所信息进行智能匹配校验,校验通过的,申请人无需提交书面的住所证明材料;

(五)允许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或者联系方式;

(六)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申请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

简化注册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限度尊重经营主体自主经营权。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