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对下列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本省尚未制定法律或者法规,根据需要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