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临时进境文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滞留时间满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携运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书面申请延期复出境,每次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滞留时间每累计满二年再次申请延期复出境的,携运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请办理实物审核手续。
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复出境的临时进境文物,再次出境时依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后,文物进境备案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