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对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备案登记、审查,并分送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
对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十日内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本条例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