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