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经研究,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废止或者失效;

(二)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制定机关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废止;

(三)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同一规定进行过审查,已有审查结论;

(四)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

(五)其他不需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作出不启动审查程序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