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违反本规定,医疗机构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在先行区内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转化应用的,由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违反本规定,非医疗机构的单位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在先行区内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转化应用的,由先行区医疗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个人在先行区内违法开展未经审查批准的生物医学新技术转化应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