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时,应当同时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应当自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