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其他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