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权利主体利益,并由各权利主体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安置方式等进行约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