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采取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