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的,参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程序等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