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照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