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耕地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对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县(市、区),由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在其他县(市、区)组织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州(市)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易地开垦。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