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传统文化,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蒙古族文化、蒙藏文化融合为特色,具有历史、文学、体育、艺术、科学和社会价值等的优秀传统文化,以及与其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技艺、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及其载体;
(二)传统表演艺术,包括民间舞蹈、音乐、乐器、戏剧、曲艺、诗歌等;
(三)传统蒙藏制药技艺、医术、医药、炼药仪式等;
(四)传统节日庆典和礼仪,包括查干萨日、祭敖包、那达慕、燃灯节、祭火仪式、正月会、四月民俗会、婚丧礼、待客礼、祭祀礼、三岁剪发礼、八十寿诞礼等;
(五)传统体育竞技和游戏,包括赛马、摔跤、射箭、剪羊毛、刮牛绒、太凯、擦哈穆朵等;
(六)传统手工技艺和制作工艺,包括蒙古包、牛羊毛手工编织、擀毡、蒙古族刺绣、毡绣、苏和泽制作;碑碣、石刻、木刻、皮具加工;传统特色建筑群落、民居、器具及其制造(作)工艺;传统饮食、食品制作及包装工艺等;
(七)蒙古族游牧文化,包括马背文化、山水地名文化和游牧生活习俗等;
(八)具有学术、史料和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图片、谱牒、楹联、契约等;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传统文化及其载体。
前款规定的传统文化保护对象,已被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文物保护对象的,适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