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五)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六)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七)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车通道和安全出口,或者妨碍消防等共用设施正常使用;

(八)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九)违规私拉电线、电缆或者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地点为电动车辆充电;

(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一)毁坏安防设施线路和设备,或者影响安防设施功能;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