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
(二)按照规定公示有关信息;
(三)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四)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五)对违法建设、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六)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七)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八)突发公共事件时,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九)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
(十)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十一)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