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资金、装备等方面强化应急保障,提升进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能力,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维护进境环境安全。
进境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海事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减轻、消除污染危害。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