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进境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以及压载水、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应当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发现进境船舶及有关船舶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造成污染的,船舶、码头、装卸站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