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纠正处理的情况,开展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情况,对下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情况,下一步工作建议和安排等。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审议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情况,报告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