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章第二节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认为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章第二节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该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章第二节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权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畅通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渠道,优化完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审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机制,提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审查建议的办理成效。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