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Repealed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客服、工程维修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
(四)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五)代收代缴事项;
(六)水、电、热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方式;
(七)专业经营单位的服务电话,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