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Repealed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经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另行约定。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