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Repealed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部位、场地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二)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三)擅自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四)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五)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
(六)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
(七)其他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