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