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产量和泥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城镇生活污泥资源化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