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水葬或者以其他形式的丧葬或者屠宰畜禽、清洗动物内脏、丢弃动物尸体造成水体污染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水葬或者以其他形式的丧葬或者屠宰畜禽、清洗动物内脏、丢弃动物尸体造成水体污染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