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住宅物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物业保修期满后,出现下列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等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的;
(三)共用消防设施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
(四)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的;
(五)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的;
(六)房屋发生严重沉降、倾斜、开裂,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
(七)发生其他紧急情况,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
以上情况经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确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可以不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内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