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和配置标准建设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出租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并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
本条例所称公示,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开张贴并同时在物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发布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