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收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播发或者刊登,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播。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求,车站、商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广告运营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施,依法向社会公众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河道险段、水库、堤防、低洼路段、过河桥梁、漫水桥、涵洞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