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完善气象综合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完善自动气象站、雷达等气象观测站网。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业、生态、交通、旅游等专业气象观测站网。

在建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