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