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市、县(区)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协同促进文明行为工作:
(一)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和表彰校园文明行为,组织开展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文明共建活动,预防校园欺凌事件,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二)公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交通管理、文明出行宣传和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范交通工具牌照和非标车管理,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开展交通不文明行为治理。
(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及时制止污染水质、大气、土壤等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文明执法、加强监管,依法制止破坏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的行为,整治市容市貌,监督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五)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行业监管,规范旅行社、景区管理机构等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指导景区加强文明设施、设备的建设和养护,完善管理制度,促进文明旅游;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诚信、文明经营;
(七)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制定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管;
(八)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物流配送、邮政、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内部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管理等制度,加强文明交通行为教育和培训,监督本单位从业人员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